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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一、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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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儿童登记办法》的规定,收养儿童需要办理以下手续:一、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以下证明书,提交证明书。(一)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收养人所在地或村(居)民委员会发行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儿童和教育收养人能力等证明书(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发行的未患者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儿童疾病的健康检查证明书。二、收养人找不到出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发行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书,其中收养人找不到非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婴儿,儿童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发行的收养人没有儿童证明书(二)公安机关发行的收养婴儿,儿童通报证明书。收养继子女的,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收养人生父或母亲结婚的证明书。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也就是说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都要到场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需要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是否有子女情况证明。 5、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送养方应出具下列材料: (一)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二)生父母为送养人的: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4、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5、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签定“收养协议书”。 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单身、合影证件照各二张。 8、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9、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可以单方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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