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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2021-09-30
当事人不服并依法行使上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的判决、裁定,称上诉对象。能够成为上诉对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包括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等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调解协议不能成为上诉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都不准上诉。法律规定的裁定,除以上可以上诉的三种裁定外,其他裁定,也不准上诉。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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