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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育龄夫妻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从业的,须持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证明书和计划生育合同书,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审查其计划生育证明书和计划生育合同书后,方可准予登记暂住户口、租用房屋或摊点、承包工程、签订劳务合同、领取营业执照。已婚育龄夫妻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须持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证明书和计划生育合同书,到现居住地的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公安部门应在审查其计划生育证明书和计划生育合同书后,方可准予登记暂住户口,其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现居住单位和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共同管理。
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持有人享有下列公共服务:(一)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二)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三)实行的育龄夫妻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五)在居住地办理往来港澳地区的商务;(六)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七)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优惠;(八)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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