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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为了侵吞另一方的合法财产而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等行为,均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另一方搜集到有效...
离婚时离婚前转移财产不合法。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还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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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前转移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一般来说,房屋的交易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确认,机关才能办理买卖合同公证,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才允许办理过户手续。但若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那么在审查的时候便不一定会有这么严格,仅凭产权人一人的名义便可将不动产过户。以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一方面会使配偶较难查询房产线索,另一方面即便查寻到了,也会编造各种理由认为售房款已消耗殆尽。对于不动产的转移,可从以下九个方面来加以防范: (1)搜集对方的相关票据,查看是否有不动产购置或凭证,该线索下不动产的现产权人及前产权人; (2)查询对方银行账户的存取款往来情况,是否有大额款项的支付内容,或者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转账记录,该线索下不动产的现产权人及前产权人; (3)从对方的业务往来情况,查询是否有以房抵款的情形出现,该线索下不动产的现产权人及前产权人; (4)回想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关注过某些楼盘,向这些楼盘的销售人员或物业公司打听对方名下是否有房屋,该线索下不动产的现产权人及前产权人; (5)与配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本无力购置房屋却神秘搬迁新居,可查询他们新购置的房屋的产权人及前产权人; (6)调查配偶人的住处,查询该房屋的产权人是谁及前产权人; (7)向配偶联系较多房地产中介查询,看是否有配偶名下的房屋委托出租或出售的情形,该线索下不动产的现产权人及前产权人; (8)向调查到的现房屋使用人核查房屋价款及房款的支付方式,是现金还是转账,以了解房款去向; (9)明确不动产已转移后,初步了解该房屋的当前市场价格,准备应对对方提出房款已消耗殆尽的理由,并考虑是否以当前市场价格向对方索赔。也可以请律师帮助调查。
一般来说,房屋的交易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确认,机关才能办理买卖合同公证,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才允许办理过户手续。但若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那么在审查的时候便不一定会有这么严格,仅凭产权人一人的名义便可将不动产过户。以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一方面会使配偶较难查询房产线索,另一方面即便查寻到了,也会编造各种理由认为售房款已消耗殆尽。对于不动产的转移,可从以下九个方面来加以防范: (1)搜集对方的相关票据,查看是否有不动产购置或凭证,该线索下不动产的现产权人及前产权人; (2)查询对方银行账户的存取款往来情况,是否有大额款项的支付内容,或者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转账记录,该线索下不动产的现产权人及前产权人; (3)从对方的业务往来情况,查询是否有以房抵款的情形出现,该线索下不动产的现产权人及前产权人; (4)回想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关注过某些楼盘,向这些楼盘的销售人员或物业公司打听对方名下是否有房屋,该线索下不动产的现产权人及前产权人; (5)与配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本无力购置房屋却神秘搬迁新居,可查询他们新购置的房屋的产权人及前产权人; (6)调查配偶人的住处,查询该房屋的产权人是谁及前产权人; (7)向配偶联系较多房地产中介查询,看是否有配偶名下的房屋委托出租或出售的情形,该线索下不动产的现产权人及前产权人; (8)向调查到的现房屋使用人核查房屋价款及房款的支付方式,是现金还是转账,以了解房款去向; (9)明确不动产已转移后,初步了解该房屋的当前市场价格,准备应对对方提出房款已消耗殆尽的理由,并考虑是否以当前市场价格向对方索赔。也可以请律师帮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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