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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局根据《》。《》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对经过形式审查,决定受理的申请,按其申请日期先后,对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能否准予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所进行的审查。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等条款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情形的审查(即所谓“禁止性规定的审查”),另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即所谓“在先的审查”),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性规定审查”的过程其实就是对相关法条的理解与适用,“在先商标权审查”的过程则是对指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是否属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判定。因为《商标法》前述条款只是对商标审查依据的原则性规定,在审查实务中仅凭这些原则性规定是无法进行实质审查工作的。
商标实质审查审查员审查的内容: 1、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 2、商标是否违反了禁用条款; 3、审查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4、审查商标是否与他人注册在先或者初步审定在先并公告过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5、审查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失效但没有超过一年期限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1.实施应付福利费的起步审计程序。(获取或编制应付福利费明细表,复核加计数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2.核查年度内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标准与计提金额。3.抽查年度内应付福利费的使用情况,确定是否符合规定用途。4.验明应付福利费列报的恰当性。财政部(92)财工字第574号《颁发〈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第五十二条: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的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不包括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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