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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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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这个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回答:为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局按照《工商总局关于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的通知》(工商竞争字〔2014〕99号)和省局、市局相关文件要求,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一是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该局成立了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各工商所所长的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做到组织有安排,行动有计划,执法有监督,成果有评价。二是突出重点,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互联网领域、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相关行业和领域为重点,集中整治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等突出问题,集中执法力量,狠抓大要案件,敢于亮剑、敢于执法、敢于碰硬,依法查办案件,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强化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工商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责和成果,积极取得社会支持。专项整治活动开展,该局共查处虚假宣传、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案件5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4起,有效的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关系,不得强买强卖; (2)、平等原则:参加交易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公平原则:参加市场竞争主体按规则行事,不得非法获取竞争优势; (4)、诚实信用原则: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不得欺诈;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6)、不滥用竞争权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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