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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关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授权同意,与分支机构的职工方就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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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工资分配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一)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其他工资分配事项及工资支付办法;(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三)、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事项。
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选定本方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称协商代表)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每方协商代表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企业规模较大和职工人数较多的,经职工方与企业双方同意,可以适当增加协商代表的人数。双方可另行选派适当数量的列席代表。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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