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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后果包括: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 2、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
合同上写明下列条款的,具有法律效力: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2、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3、合同价款或报酬; 4、履行方式、期限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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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相关规定: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定作方;接受并完成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承揽方。备注:《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已经废止。
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后果包括: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 2、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3、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加工承揽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订立加工承揽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要式合同是指签订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加工承揽合同不是要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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