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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的,不涉及犯罪,但违反《公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受到公安行政处罚。《公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2)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3)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试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调查或者公安管理处罚;(4)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6)偷窥、偷拍、窃听、传播他人隐私。
是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及时报警处理,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涉嫌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集他人多次实施恐吓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处罚金。一般恐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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