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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铁路监管部门给予的,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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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为规范铁路安全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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