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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公证的关系 (1)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
公证遗嘱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这些: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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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具体有如下: 1、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2、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公证程序如下:遗嘱人到公证机关提出遗嘱公证的申请;遗嘱人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遗嘱原件等材料;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1、公证遗嘱有如下流程:被继承人依法提出申请;公证处受理;遗嘱的审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批准出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领取公证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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