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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买”形式构成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在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是意图与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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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被绑架的妇女、儿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和管制。收购被拐卖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刑处罚。收购被拐卖妇女、子女、非法抢劫、限制其人身自由或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收购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按数罪处罚的规定处罚。收购被拐卖妇女,子女又被拐卖,按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判刑处罚。收购被绑架的女性,孩子对被绑架的孩子没有虐待行为,如果不妨碍救济的话,可以受到轻微处罚的女性的意愿,如果不妨碍回到原来的居住地的话,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2.这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是不能合并的,所以应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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