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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符合条件的非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
凡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税目税率表所规定的应税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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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市场中并没有规范的价格,一项专利可能很值钱,也可能一文不值。其转让非专利技术免税是不可行的。具体参考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举的应税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之一,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税方法是:纳税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二、营业税。凡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税目税率表所规定的应税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其计税方法是:以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依5%的税率计算征收。
凡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税目税率表所规定的应税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
非技术转让属于无形资产转让范畴,根据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非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现行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非技术转让服务”进行了解释:“非技术转让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类别,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由此可见,现行税收政策将转让技术纳入“营改增”范围,应该缴纳增值税。 为维系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性,财税〔2013〕10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非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非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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