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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
死刑必须由最高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报请死刑复核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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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有判死刑的权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但是中级人民法院有判死刑后要想最高院或者高院复核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而现实的情况是: (1)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并不包括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凡是外国人犯罪应判处死刑的,仍然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中国人犯罪的案件,一般只须由高级法院核准后就可处决。换句话说,对于外国人判处死刑须特别慎重,而对中国人判处死刑似乎就可以不那么慎重,这就造成了中国人与外国人在法律上与事实上的不平等。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对于外国人最多给予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即所谓“国民待遇”。而我国的现实是:对外国人给予超越本国人的特殊法律优遇而忽视本国人的人权,实在有辱国格! (2)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并不包括贪污贿赂等官员职务犯罪的案件。凡属官员利用职务犯罪的案件,其死刑核准权仍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而平民百姓犯罪者,只须由高级法院核准后就可处决。换句话说,对于官员判处死刑须特别慎重,而对平头百姓判处死刑似乎就可以不那么慎重,这在客观上形成官员的生命比平民的生命贵重,实为封建法制中等级特权遗毒的表现。 (3)将绝大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后,由于各省、自治区的情况很不相同,法官的认识与水平也各不相同,各地掌握的量刑标准就可能出现巨大的差异。同样或类似的案件,在甲地也许只判处有期徒刑,到乙地就可能就被判处死刑,这又造成不同地区之间执法的不平衡,同样违背了“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死刑必须由最高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报请死刑复核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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