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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不服刑事一审判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就受害人不服刑事一审判决,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申请,但是如果检察院已经提起上诉,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了,检察院不可能既提上诉又提抗诉。而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法院都会对刑事部分进行重新审查。
标准如下: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分别支付:(1)财产案件的金额或价格按下列比例分段支付: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按2、5元支付%支付;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支付;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按1、5万元计算%支付;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按0、9支付;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支付;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元计算%支付;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计算%支付;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计算%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支付。(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1。离婚案件每次支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20万元以上的,按0、5元支付%支付。2、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每件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次支付50元至100元。(3)知识产权,无争议金额或价格,每次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4)每次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50元。(6)当事人提出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次支付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2)项、第(3)项、第(6)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支付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它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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