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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决定不服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变更、暂停或者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确认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征收财产、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的。(九)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支付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申请行政复议不是处罚的执行,而是处罚执行的救济方式。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
首先要清楚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似的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申请人(公民)的法定代理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共同申请人、共同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此外,参与行政复议活动的还有证人、鉴定人,但他们参加行政复议,只是协助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与案件本身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称之为其他行政复议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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