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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为人的身份需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敌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坦克、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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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订货秩序。军事订货是军事部门根据国防需要,向军工部门或者其他经济部门订购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活动。军事订货是保证部队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供应,满足国防需要的主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但是,随着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确定,军品质量与其生产任务订货量少,成本高,利润低的矛盾日益突出。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对军品生产任务索价过高,达不到要求的拒绝接受订货;有的对己经签订合同的军品生产任务,百般拖延交货日期,有的已经严重贻误部队的使用,对国防利益造成潜在的威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军事订货,是指部队根据国防安全利益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与行为人意欲达成或者已经达成的生产、供给某种国防建设物品合同的行为。这一军事订货的行为,其对象就是本罪主体应当从事生产、供给的对象,也称军事订货。军事订货,既包括军事卫星、航空器、坦克、火炮、汽车、装甲车等武器装备的订货,又包括供应军队作战、训练、施工、科研、后勤、医疗保障等军用物资的订货,还包括用于军事目的诸如各种建筑物、场地、设备等军事设施的订货等。总之,一切用于军事需要生产、制造、承建、修配、运输、贮存的物品,包括动产与不动产,都可属于军事订货的范畴。 军事订货是国防经济中体现商品经济和期货特点的一种军品交换方式。军事订货与其他民品订货一样,具有先成交后生产的特点,一般适用于大批量或价值量高的军品。采取订货方式,买方可以取得稳定的货源,卖方有可靠的销路,有利于加强军品生产、流通和军工企业经营的市场性、经济性、计划性。军事订货是事先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达成的交易,这种合同或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军品数量、质量、完成时限、交货与付款方式、价格等,具有约束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 所谓拒绝,是指拒不接受部队向其要求的军事订货,即不愿意从事军事订货的科研、设计、生产、供给、修配、运输、承建等活动。所谓延误,是指虽然接受了军事订货,但却延期耽误,不按时交货,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当然,构成本罪的拒绝、延误行为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行为人如果具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或者延误订货的,自然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客观存在的自己不具备完成军事订货条件的各种理由,如技术过不了关,人手确实不够,遇有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停工停产等。如果具有完成生产订货的各种条件,却以时间紧、原料、资金、设备、人力不足,技术达不到要求等为借口而拒绝或消极怠工,故意制造事故而延误订货的,即应视为本罪的拒绝和延误。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拒绝、延误生产、制作、加工、组装各种军事订货;有的是拒绝、延误组织供应、提供军事订货;还有的拒绝、延误修配、维修、运输、贮存、承建、设计、研究军事订货等等。 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发生在战时才能构成本罪。若在平时不是战时,即使有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这是本罪在时间方面的必备要件,不可缺少。何谓战时,具体可参见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这里不再赘述。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尚未达到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拒绝或延误的;拒绝、延误大量军事订货的;因其行为造成诸如贻误战机,影响重大军事任务完成,致使战斗、战役失利,造成较大伤亡等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仅限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是负有军事订货义务的生产、销售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客观上无法完成订货,没有条件完成军事订货,或是由于不可抗力及一些特殊困难,延误订货的,不构成犯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敌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坦克、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信、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整性直接关系到邻队战斗力的强弱。武器装备是部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加强武器装备管理,阻止各种危害武器装备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武器装备随时在位,是巩固部队战斗力的客观需求。近年来,中央军委和解放军各总部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武器装备管理的法规,规则对武器装备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非法出售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导致部队武器装备不足,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擅自赠送,出售,交换武器装备,违反刑律,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违法背叛、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根据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部队的武器装备由于使用,长期保存,性能下降,型号技术落后,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装备部队的,可以退役或废弃处理。退役、废弃的武器装备根据情况,分别进行储藏准备、教育、训练、民兵装备、拆卸留用、非军事使用或废弃物资等处理。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赠送、出售、更换武器装备。违法是指未经军队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售,转让行为者依法配置,管理和使用的军用武器装备。销售是指以利益为目的销售军用武器装备的行为。转让是指个人赠送武器装备或交换其他物品。根据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武器装备根据其质量状况分为新产品、可用品、等待修理品和废品4个等级。非法出售,转让的武器装备是部队编制的,使用的武器装备和储存的武器装备,从武器装备的等级来看,退役废弃的武器装备不包括在内。因为退役废弃的武器装备不能直接形成部队的战斗力。行为者非法背叛,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改变了武器装备的所有权。行为者暂时借用武器装备,借给他人的话,不能认为是转让武器装备。非法出售,转让的武器装备应由行为者合法管理或控制。抢劫、盗窃、欺诈、抢劫的武器装备出售或转让的,应当根据本法各章的相关条文加重这种犯罪规定的情节论处,不再以此条文定罪量刑。非法出售、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发生这种行为,无论是否产生利益结果,都构成成本罪、非法出售、转让武器装备金额是否巨大、情节是否恶劣,都符合本罪的构成要素。但是,在出售、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加重处罚。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也就是说,本罪适用于申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有军籍的学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有军籍的学生、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员和其他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知道自己违法出售,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会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希望放任这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者知道出售,转让的武器装备实施更严重的犯罪,行为者应对他人实施的犯罪共犯论处,不再单独违法出售,转让武器装备罪。
非法背叛、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背叛、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出售、转让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用武器装备兑换金钱、财产和其他利益,或者赠送武器装备给他人的行为。怀疑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1)非法出售、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2)非法出售、转让子弹10发、雷管30张、导火索或导火索30米以上、炸药1公斤以上或不满足规定数量,但结果严重的(3)非法出售、转让武器装备部件或修理器材、设备报废武器装备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4)非法出售、转让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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