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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需要,开展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项目概念咨询规划以及行动规划等规划研究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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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需要修改,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导致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应修改的;(二)因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需要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三)因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四)经评估、分析确需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在已取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定后一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申请延期的,原核定规划条件的文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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