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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索要赔偿吗

2021-06-17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只要一方在离婚时既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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