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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他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加合同的订立,但却可以依据合同享有接受债务人的履行的权利。这...
居间合同这样履约: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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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他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加合同的订立,但却可以依据合同享有接受债务人的履行的权利。这是与一般合同的最大区别第三人享有的利益在合同中的体现是多方面的,这种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一般原理,未经任何其他人同意,都不应为他人设定义务,否则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这类合同应归于无效合同。当然,也不是绝对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设定约定的义务,但存在法定的义务,第三人应尽债权人所应尽的附随义务。这种合同的订立,事先不需要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合同一经成立生效,第三人如果不拒绝就可以享受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住所地即B区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是否可以在A区法院起诉乙公司的问题,其实就是A区是否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或者是履行义务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甲公司既是接受货币一方也是履行居间服务义务的一方,所以甲公司所在地即A区为合同履行地,A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则甲公司可以在A区法院起诉乙公司。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履行地的,依据合同法第61条仍然不确定的,一般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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