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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者未依法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决定无效。...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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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以下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备案:(一)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办的案件;(二)指定管辖的案件;(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五)经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案的案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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