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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及其认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保证其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有下列情形...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XX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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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认证结论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予公布:(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认证规则相关信息报国家认监委备案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认证人员能力不能持续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或者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的;(四)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信息和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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