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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居民”是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也就是中国公民。但是,在我国只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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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书申请和发行的基本手续是,市民从16岁以上到3个月以内,必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请手续,检查居民户口薄、本人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支付证明书的劳动费。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核对公民申报资料和本人户籍登记项目内容后,将事务信息传输送到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证明书去申请证明书时,必须携带居民户口薄、本人彩色照片(也可以现场收集照片)和原申请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明书。办理手续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收集身份证指纹,协助员工正确核对身份证登记项目,支付证明书的劳动费。请注意,流动人口记录的指纹必须返回户口所在地处理。自助服务终端开通,目前实现的功能有户籍政策查询、进度查询、户籍证明书印刷和身份证明书重新发行、丢失注销。还可以办理注销证明和关系证明。发放范围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放。未满16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理申请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分为5年,10年,20年,长期4种。未满16岁,自愿申请身份证的市民,身份证有效期为5年的16岁到25岁的市民,身份证有效期为10年的26岁到45岁的市民,身份证有效期为20年的46岁以上的市民,身份证长期有效。
1、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2、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3、公民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4、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5、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新证。
税收居民不同于我们通常所熟知的居民概念。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而进行的税法层面的税收身份界定,它与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以及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范围密切相关。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身份判定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在判定居民企业时,国际通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地原则,二是实际管理机构地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采取了以上两种判定标准,即凡是满足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就构成我国的居民企业。第一种情形就是我们所说的注册地原则,主要针对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二种情形是实际管理机构原则。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适用该原则判定就会产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这种特殊类型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认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中有详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税收居民也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还有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居民的判定是以各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为基础进行的。当纳税人跨国从事经济活动时,有可能因为有关国家奉行的居民判定标准不同而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务当局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造成该纳税人同时负担两个以上国家的全面纳税义务,造成其税收负担过重。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来关于双重居民身份协调处理的方法来重新判断并协商解决。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来判定自然人以外的税收居民的优先标准。也就是说,企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通常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对自然人而言,税收协定规定可以依次适用永久性住所标准、重要利益中心标准、习惯性居所标准和国籍标准来解决个人的双重居民身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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