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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委托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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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五至十五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金、物品和资料:(一)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二)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三)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四)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的财务资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条第一款所列资金、物品和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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