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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间长短也不同,一般是在15天以内。...
一、起诉 1. 将诉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并进行立案审查。 2.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一旦交费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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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3、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 4、调解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二审审理维持原判改判发挥重审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二审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证据交换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上诉的判决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宣判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一、起诉 1.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提交起诉状。 2.对起诉状进行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的话,法院会在7日内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费用交纳后即予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当事人可以在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案件后,法院将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当事人,并要求其在15日内进行答辩。当事人进行答辩后,法院将进行证据交换,并根据当事人申请就证据材料是否充分进行处理,如需要,法院可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和承办人,并公开审理的案件需要提前3日进行公告。 3.开庭审理 法院将宣布开庭,并核对当事人身份。合议庭成员将在开庭前确定,并告知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审理过程中,法院将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允许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以及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当事人可以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并进行法庭辩论。 4.调解 在法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可以履行调解书中的内容,或者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当事人对调解不服,可以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法院将在5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当事人需要在15日内进行答辩。 二审审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审法院将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的话将予以立案。证据交换后,当事人可以进行上诉。 二审法院将审理一审法院未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当事人可以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当事人对二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一)案件受理费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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