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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认定这里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 (1)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即指采用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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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按照下列量刑标准处罚: 构成此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有下列加重处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和儿童集团的主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强迫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麻醉方式绑架妇女、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窃婴幼儿的;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受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把妇女、儿童卖到海外。 第三,有上述情形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1)拐卖儿童集团的主要分子;(2)拐卖儿童3人以上;(3)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绑架儿童;(4)盗窃儿童;(5)对拐卖儿童或其亲属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6)将儿童出售到国外。
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既遂状态的认定,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说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一行为为标准,即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只是提供了定性的依据,判断既遂与未遂,应以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当出卖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断,应属未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由三个阶段组成: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卖;中间行为,即中转、接送;结果行为,即贩卖。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收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论被害人是否被出卖,其行为都应为犯罪既遂。 司法实践中偏向第一种,即在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未遂与既遂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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