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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的客体为名誉,从侵权行为四要件来看,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有毁损他人的名誉的恶意或过失。恶意是指实际恶意,即行为人明知事实虚假或对事实抱有深切怀疑,却仍然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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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四要件为: 1、侵权人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2、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后果;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
在具体确定行为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时,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人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实主观过错,包括故意过错。以媒体新闻报道侵犯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的,我们很容易认定,但如果只是因为对报道的事实进行调查或审查不严而导致报道不准确,作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的权利,而不是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由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2、最高人民法院对构成要件中的法律没有明确解释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但笔者认为,按照惯例,这里的法律应该限制解释,只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不得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救济方式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主管部门处理行为人。三、存在损害后果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此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难以证明。例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而降低社会和他人的道德评价;法人因加害人行为而降低商誉;谈判中的合同终止。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涉案名誉权案件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和严重性,没有法定统一的衡量标准,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笔者认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这也违背了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
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一、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以作为的方式呈现:包括侮辱(以暴力、语言、文字、态度等方式故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通过向第三者传播虚假事实而致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非法损害他人名誉)、文学作品适用素材不当、新闻批评和文艺批评失当、无证据而错告或诬告等形式。 二、受害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就名誉权侵权而言,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包括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精神损害及附带性的财产损失。 三、因果关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可能带来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附带性财产损失等三种后果。一般直接推定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受害人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但也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四、行为人有过错。名誉权侵权案件采用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过错程度的要求上存在着一般公民与公众人物的区别,侵害一般公民的名誉权,只要行为人有过错即构成侵权主观要件。对于公职人员或社会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侵害,则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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