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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
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冷硬横推;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对一些限制性规定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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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等。
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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