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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
法律援助中心的受理范围: 1.根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必须委托辩护人的刑事案件;2.请示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和劳动报酬的;3.除责任事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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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公民因经济困难未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支付抚恤金和救济金的; (四)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补充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 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人、聋人、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审查被告人的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规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具体条文如下: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法律援助的范围如下: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3.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给予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支付劳动报酬。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和赔偿的。 5.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请求人身侵权赔偿。 6.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事项。 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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