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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使用假毕业证书将受到公共安全的处罚。根据《公共安全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
可以查到的。可以报警的。诈骗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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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出所仅通过姓名是可以查到个人信息的,但仅限于有关人员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查询,违法泄露信息的,应当受刑事责任。 2、《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你想多了。至少目前没有发现这样的网络诈骗,网络诈骗是远程非接触式诈骗,你说的这个方式,常见于必须当面实施的合同诈骗。而且,即便是有这样的诈骗手法,你说的受害人是指被冒充身份的人?还是被诈骗的人?如果是前者,不用防范,这个在司法实践中是完全免责的,别人冒充你的签名和身份证无论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你都是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如果你是说的后者,你不管是做生意还是一般的借贷或者其他社会关系中,遇见需要进行一定额度财富转移的情形,如果对方的身份你根本不了解,不要根据一个身份证就贸然相信对方,因为身份证到处都可以制作假证。如果你真的需要核实身份真伪,一定要与对方一起在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查询核对身份信息真伪。对方回避或者推脱,那就说明心头有鬼。
不能一概而论,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般来说,微信的文本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语音一般不作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护;(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关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的,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密封、移动不方便或者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保管、处理、返回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两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有提取、复制过程和原始存储介质存储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技术规范;经调查、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字;没有持有人签字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检索海外或异地电子数据,是否注明相关情况;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和文件格式是否明确;(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删除、修改、增加;(四)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五)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如对电子数据有疑问,应进行鉴定或检查。第九十四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明或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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