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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地执行传唤、,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传唤、拘传到...
1、异地执行传唤、,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传唤、拘传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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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地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和工作证件,联系县级以上合作公安机关,合作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传唤犯罪嫌疑人,拘传本市、县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住处讯问。2、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应当持有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和工作证件,并与县级以上合作公安机关联系,合作公安机关应当派人协助执行。三、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合作函送达合作地公安机关。已经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当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合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出,提出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经过侦查,具备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并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移送本局预审大队审查起诉,追究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2、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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