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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消防安全监测、评估,灭火器维修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查批准,取得相应的资质:(一)有符合规定的执业人员;(二)有关设施、设备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三)有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取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执业资格,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单位自身不具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置火灾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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