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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加入合伙企业的问题

2024-11-15
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自己的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劳务作为出资,以取得股东身份。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因此,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该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如果合伙人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而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方法,则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相关法规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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