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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条件有: 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根...
这是《婚姻法》第26条第二款的应有之义,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虽然在现实中,有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对其学业、事业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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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如下: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1、抚养关系形成时,继子女应当是未成年人。首先抚养权一般本就是针对未成年人;再者若继子女接受继父母照顾时已经是成年人了,那就可以认为原亲生父母承担了未成年时期的抚养责任,而继父母的照顾则可以看做是资助,所以不能形成事实抚养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必须要有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条件。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并没有长期一起生活的事实,即便继父母提供了教育和生活的费用也会被认为是单纯的承担了一定的经济责任而非抚养,而且经济上的承担责任的标准也需要长期稳定并不是简单的多次支付,否则这种情况也会被看做是经济支助。 3、有长期的抚养时间存在。若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快成年,则即便再婚后继父母充分承担抚养责任,若未长期存在抚养事实也会被看做亲生父母承担了更多的抚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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