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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的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不是投标人所属人员的,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串标围标行为:(一)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事先约定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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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各自所承担工作内容的相应能力和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的申请。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其成员不得变更。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公正评标;(二)需要回避的,主动提出回避;(三)受聘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四)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与投标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五)接受和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六)其他法定义务。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预审方法和合格投标人条件、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从开始发售到接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七日。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合格投标人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当符合本条例对评标委员会组建的要求。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招标人应当于资格预审结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应当向资格预审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招标人应当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该招标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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