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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有限制的,不能少于以下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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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有限制的。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死缓的人在两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而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无期徒刑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但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10年,但是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12年,这是为了体现死缓与无期徒刑的不同之处。而加上2年考验期,这样就是14年了。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刑,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也应适当延长。2、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3、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或者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缓二年期满第二日起计算。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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