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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律师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

2021-09-30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附加了不少限制,还非常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侦查机关限制律师会见嫌疑人次数、时间等现象。根据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未经审讯的囚犯可以会见律师,警察或监所官员对于囚犯与律师间的会谈,可以用目光监视,但不得在可以听见谈话的距离以内”。刑事诉讼法应当在修正案中规定,律师有权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不正当干扰,侦查机关应当保证律师会见有充分的时间。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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