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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构成事实婚姻。再婚也构成重婚。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领结婚证,不算事实婚...
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构成事实婚姻。再婚也构成重婚。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领结婚证,不算事实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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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构成事实婚姻。再婚也构成重婚。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领结婚证,不算事实婚姻,再婚不算重婚。
没领结婚证再婚的不一定算重婚。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虽然未领结婚证也按实时婚姻处理,如果没离婚就再婚的也构成重婚。 如果是在此之后没有结婚证再婚的不构成重婚,因为在此之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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