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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诉法一百六十五条的内容是: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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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时候,审判长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才行,比如必须宣布到庭的人员名单,并且询问到庭人员是否需要申请回避等等,这些在刑事诉讼法中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具体就体现在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上面,很多人就想知道该条的规定究竟是怎样的?下面来告诉大家。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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