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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这个不当得利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获利,一种是法律没有定的。一种是当事人找不到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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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基于支付行为接受他人转移的财产或利益,因支付不足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种缺乏付款的目的不仅可以是自始不足的支付目的,还可以是支付目的不存在,或者是支付目的不达到。此处的付款目的,即付款原因。给付人给予财产总是有一定的目的或原因,要么是债务的消灭,要么是债权的发生,要么是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已经成为接受给付人利益的法律依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付款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实现,那么收到付款人的收益就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成为不当收益。
给付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类型化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具体而言包括: 1.受领人不当得利的存在。 受领人不当得利的存在不仅是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的前提条件,而且还是整个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的条件,这是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所决定的。 2.给付关系的存在。 德国民法中以给付关系作为给付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更符合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更有利于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传统观念上,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财产利益应增加而没有增加。 3.无法律上的原因。 领受人受领的给付必须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包括: (1)给付原因自始缺乏。 (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 (3)给付目的不达。如果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给付未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则给付人可以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给付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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