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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当事人可以放弃独立权利要求,自愿选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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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从属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其实施在先专利的强制许可。 从属专利也称改进专利,是指一项在后申请的专利是对另一项在先申请的专利的改进,它在采用在先专利技术方案的同时,又增加了新的技术内容,从而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而获得专利权。该在先专利称为基本专利。在后申请的专利系在在先申请的产品专利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或者在在先申请的产品专利或者方法专利的基础上发现了新的用途的,属于从属专利。一般而言,只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才可能是从属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不可能是从属专利。 从属专利的专利权人虽然获得了专利权,但要实施其专利技术,必须获得在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的许可。另一方面,对于在先专利的专利权人来说,要实施在后专利,也必须获得在后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专利制度下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通常的作法是订立一种被称为“交叉许可”的许可合同,相互给予方便......
1、这个要看情况。首先明白,专利属于被动保护,如果有人起诉你侵权,你才会被判断甚至认定为侵权行为。专利侵权如果在难以确认的情况下,离不开主观评断。但是涉及权利要求书里面的内容,很可能构成侵权。 2、根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因此,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我们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唯一依据。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所谓独立权利要求,是指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 但是,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对此我国实行的判定原则,包括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 所以是否构成侵权,还是要看权利内容书的解释。
优先权原则是专利申请原则之一。包括国外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优先权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前者为国外优先权,后者为本国优先权,两者在适用的专利类型、申请地点上,都有所不同。举个例子,甲于2006年10月31日在美国申请某项发明专利,他又于2007年10月20日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美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中国将其在美国申请的日期即2006年10月31日作为他向中国申请的日期,如果在2006年10月31日至2007年10月20日期间,有人在中国就相同的主题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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