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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无法协商的,由法院判决。 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但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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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一般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岁以下子女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子女不宜与父亲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第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允许。第三条规定,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第四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父母双方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同意轮流抚养子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主要准则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角度,并衡量双方抚养条件来综合判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1、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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