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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夫妻离婚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先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的,向法院起诉,除特殊情况外,法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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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债权人知道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3、一方婚前承担的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一方婚前承担的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借款,不属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应由个人偿还。
夫妻一起欠下的债务离婚后的分割方式:由双方均等承担。但如果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共同债务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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