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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有财产纠纷的,可以这样处理: 第一、协商解决,双方若能就财产纠纷达成协商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第二、提起财产诉讼。诉讼离婚后,漏审、漏...
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发生反悔或出现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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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登记后发生财产纠纷,属于系列情况之一,可向法院起诉:1、离婚协议中夫共同财产泄露2、注册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的分割约定3、注册离婚后,一方反感离婚协议中财产的分割约定,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的分割协议4、注册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转移、出售、破坏财产行为或伪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夫妻离婚有财产纠纷的,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分割原则是: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不得分割。
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在处理之前,应当作出如下理解:一、对“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不宜作狭义理解。虽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具有实体法意义上的拘束力,但其财产部分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这也是法律未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凭此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原因。人民法院对此协议仍可以审查,不能将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绝对化,如果发现协议中有违法之处(如双方约定将他人财产或某淫秽物品为一方所有),法院仍可予以变更、撤销甚至追缴。现乙之诉讼标的虽有两项在协议中已作约定,但后来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又就此财产发生争议的,此财产仍应视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应按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审理。二、将“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定义为离婚协议中未作过处理的财产无法律依据。目前,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规定“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除此,无其他更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虽有人主张此财产定义为协议之外的财产,这只是一种认识问题,其实并无明确的法理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所有财产的争议,仍然享有诉权。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子女抚养部分仅体现协议双方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此不予审查或仅作浮浅之形式审查,故该部分未得国家公权力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应享有诉权,至于实体上能否胜诉则另当别论。所以,即使是在协议中已有过约定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应作为夫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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