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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机构不得以恶性竞争、评级诈骗、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等方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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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不得以恶性竞争、评级诈骗、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等方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机构、金融机构基于模型开发、系统测试等目的使用或对外提供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息的,可以不经信息主体的同意,但所使用或提供的信息不得包含个人姓名、公民号码、手机号码、住宅电话、企业名称、住址及其他可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
机构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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