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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第六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
如需申请司法鉴定,应通过律师事务所来委托国家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只有国家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医类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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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收费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鉴定,向委托人收取鉴定服务费用的行为。规定了两种收费方式,即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鉴定项目列表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收费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但不得超过30%,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鉴定项目可上浮,但不得超过30%;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之外的司法鉴定项目现阶段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鉴定事项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和鉴定标的额等因素协商确定。《通知》以设定下限的形式杜绝不正当竞争,保证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通知》还规定,“物证类中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涉及财产案件的,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但收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明确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收费标准,以设定上限的的形式杜绝“天价鉴定费”现象的出现。 《通知》规定 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并出具合法票据。《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通知》的出台,对进一步维护我省良好的司法鉴定秩序,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脑震荡司法鉴定标准,脑震荡是一种常见的原发性轻型脑损伤,无明确神经系统阳性体征,腰穿、头颅或MPd检查无异常发现。 除了伤者主诉症状之外,目前尚无临床诊断或鉴定检验的客观指标,因此涉及脑震荡的司法医学鉴定也就显得较为复杂和难以把握。 为此,在《标准》第8条中没有直接把脑震荡作为轻伤鉴定依据,而是特别强调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根据2009年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共同颁布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鉴定收费情况如下: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第八条: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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