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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作出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申请执行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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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作出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申请执行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同理,我们们可以将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理解为一个执行行为,这样申请执行人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而执行异议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但《民诉法》修改后,各地法院对此问题又规定不一。以前,一般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由执行局自己的裁决合议庭裁决,裁决后一般赋予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很多裁决不予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复议后又裁决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现在不少地方将执行裁决权从执行局分立,由其它部门审查,这样就没有规定有复议的权利,裁决不予执行就终局裁决。
当然可以。“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既然是第一审裁定,就可以上诉。
我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年,没有被执行,到市中院申请换执行法院,仍然被批准回原法院,刚批准到区法院,我就被区法院执行法官哄骗着申请撤出执行程序,区法院也下了裁定书。现在我没有领裁定书,能向市中院执行局上诉吗?我在区法院被哄骗着申请撤出执行,但申请书只写了依据区法院民事判决书,没有写依据市中院民事裁定书。能否以此推翻被哄骗着写的申请撤出执行程序申请书,如果推翻申请书,区法院执行裁定书如何处理?是否在下执行行裁定书前必须要给我做笔录,我要求做笔录没有人给我做。 裁定和判决都是可以上诉的。但时效不一样。不服一审判决书的上诉时效是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面是裁决书是十日内。对于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能上诉吗的问题,你既然申请过执行,应该是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了,生效的判决是不能上诉的。 你还没有收到区法院民事裁定书的裁定书前不能上诉,而应该在收到该裁定书后十日内上诉。 你说的情况不是很清楚,一般是没有这复杂的。执行应该案一般应该是裁定中止执行,待到你发现被执行人具有了执行能力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就行了。好像没有你说的这么麻烦吧。 至于笔录问题,下判决书或裁定书时都是要做笔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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