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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证据一般体现在财产分割方面,对于子女抚养及感情过错方面,当事人一般不会造假,无非是说说“假”话而已。因为财产分割涉及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在财产分割中,“假”的证据较为常见。 1.涉嫌假造债务的认定及处理。 涉嫌“债务作假”,很多体现在房产上。因为其它方面的生活开销较少,即使作假,数额也不会太大。而购房资金在大城市少则也要几十万,多则上百万,经济利益牵涉巨大,因此,当事人造假的现象较多。 当事人在房产争议上涉嫌造假主要体现在房款来源上,即声称在购房时,向父母或其它亲属朋友借款。有的涉嫌造假者还有“欠条”或“协议”佐证。比如,我们在2002年曾代理一起案件。男女离婚时,男方在法庭上声称2年前,夫妻购房款40万中的30万,是向其父母借的款,并且有向父母打的借条,还有父亲的证言以及还款协议。因此,男方要求女方连带承担向父母的借款30万元。而女方则声称,其从未听男方说过购房款中有向男方父母借钱的情况,也不承认购房款中有向男方借款的事实,认为这些钱款都是夫妻共同生活中赚来的。而男方则辩称,双方结婚不到3年,根据双方的收入情况,不可能有30万的存款,而只有另10万元房款的存款,以此印证借款事实。 那么,如何处理该案系争房屋中的借款呢? 首先,本案审理的是一起离婚案件,涉及离婚、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三部分的内容,但对于涉及第三人的借款法律关系,法院是不好在一个离婚案件中做出认定和处理的。因为一般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只有原、被告双方,而无法列债务、债权人为第三人。如果法院对该债务是否属实进行了处理,可能会侵犯第三人的利益。比如说,认定债务不成立,那么第三人即刚才所述案件中的男方父母连上诉的权利都没有,无疑会大大影响其诉权的行使,可能导致对其权利的侵害。因此,法院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在一个离婚案件中,处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争议。如果男方认为债务关系存在,可由其父母另案提出一个债务诉讼,由法院处理。 其次,既使男方父母另案起诉,未必胜券在握。为什么呢?因为如果男方父母另案提出了欠款纠纷的诉讼,那么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就是案件争议的最大焦点。从本案实际来看,鉴于男方与男方父母的特殊利害关系,仅凭欠条可能还不能完全印证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如果女方有异议,还要看该“欠条”记载的借款时间等内容,是否能经得起司法鉴定。不仅如此,还要看男方父母30万元是如何而来,分几次以怎样的形式汇入或交入男方处的,相关的银行材料单据有哪些可以印证?如果仅仅有一欠条,而无任何其它证据佐证,法院认定30万元债务存在的可能性也不会太大。 另外,如果本案根本不存在借款关系,而是男方及其父母伙同伪伪造证据起诉,不仅要承担民事风险,而且还可能会导致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债务为假,巨大的心理压力通常也会使很多想造假者望而却步。 2.假造花销的认定及处理。 如果一方当事人想让对方少分在自己名下或自己掌握的财产,可能会向法院提交钱财已消费的证据,以求从自己掌握应分的共同财产中扣减。 遇到另一方可能涉嫌假造花销的情况,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理: 其一,要看对方所述,花费用于何处。 只有为家庭生活的开销,才能作为共同财产的合理消耗。如果一方给与其姐妹亲友,或一方声称赌博输掉,均不能成为让另一方共同承担消耗的理由。 其二,要看对方所谓开销,有何证据印证。 比如,对方声称用于家庭开销,但开销数额过大,超出合理范围,就应要求对方举证。比如,对方声称其2个月前取出的3万元用于家庭开销,而一般家庭开销1个月只需1、2千元,或对方根本没有承担什么花费,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则有权要求一方对于具体开销的项目、大致数额进行说明,并将相关的票证出示。在质证票证时,要看对方出具的是否为正规发票,要分析对方所举票证的真实性与可能性。一般情况下,若对方主张在短时间内大额合理支出,而没有必要的和合理的票证佐证,法院一般对其诉求难以支持。 其三,要结合一方花销的婚姻背景,分析其开销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比如,某男在其妻离婚诉讼期间,在商场大肆购物,不仅购买了高级衣装,而且还购买了名贵手表等,开销达数万元。在离婚时,声称这都是其个人专属的物品。或者突然携父母出国旅游,开销巨大等情况。这些情况下,基于双方夫妻感情恶化,甚至处于或即将处于离婚诉讼,一方由此产生的不合理的开销,法院一般也难以让双方承担。
在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法院常常难以定罪量刑。对于任何刑事案件来说,充足的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经过补充侦查后,若仍无法充分证明证据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所有案件,法院都必须重视证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可过分依赖口供。仅凭被告人口述而无其他有力证据支持的情况下,难以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并给予相应刑罚;若缺乏被告人口述但证据确凿充分,同样可据此来认定被告人为罪犯并加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即使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其主张,仍有权依法提起离婚诉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任何一方若有意愿解除婚姻关系,均可寻求相关机构调解或径直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所关注的焦点并非仅仅在于离婚请求的提出,更关键的因素在于是否存在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在无确凿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法院极有可能不做出准予离婚的决定。反之,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那么法院才有可能作出离婚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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