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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其中,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
国家针对于古树的保护,制定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具体如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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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日常养护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情况,给予日常养护责任人养护费用补助。
市(县)、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掌握古树名木生长状况;委托具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古树名木专业养护,并与其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
严禁擅自买卖或者转让古树名木。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移植申请人应当制定移植保护方案,经市、市(县)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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