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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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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通过不正当有奖销售或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并不是现实世界中的专利,网络环境下变相的不正当销售行为也大量存在。特别是一些门户网站、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站等为提高访问量、吸引会员、增加广告收入,而向访问者推出类似于“天上掉馅饼”的活动,只要访问者回答一些简单的问题,就可能通过每月的抽奖活动获得巨额的奖励,如一部汽车、甚至一栋房屋。《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都明文禁止最高奖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有奖销售,但传统环境中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界定为经营者和购买者,此时被告网站可能以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为由进行抗辩,这就涉及到对有奖销售进行扩大解释的问题,以将这种具有客观危害性后果的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增加市场占有份额,某些网站还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代理域名注册业务,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规律作用的发挥,给同类经营者造成实际的损失。此种情况也应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列,可以扩展适用该法进行调整。
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 1.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7.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9.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11.串通投标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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